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东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粤价[1999]183号
东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调整我市电价和并价的请示》(东价[1996]066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东莞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鉴于东莞市农网改造已展开,为有利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此次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适当摊入电价,平均征收标准为1.5分/千瓦时。还本付息的收入须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
四、希望你市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
五、本次并价后,请于2000年初报告1999年的并价实施情况,届时省将针对具体情况再予以调整。
附件: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 电价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合计 | |
一、大工业 |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00 | ||
(一)基本电价 | 最大需量(元/KW.月) | 13.50 | ||
(二)电度电价 | 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 51.10 | 1.40 | 52.50 |
2、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58.40 | 1.40 | 59.80 | |
3、一般大工业 | 68.60 | 1.40 | 70.00 | |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 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 58.40 | 1.40 | 59.80 |
2、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 | 69.90 | 1.40 | 71.30 | |
3、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 79.60 | 1.40 | 81.00 | |
三、商业电度电价 | 97.60 | 1.40 | 99.00 | |
四、住宅电度电价 | 62.60 | 64.30 | ||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 36.50 | 36.50 |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各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1.50分/千瓦时。
3、1999年底起,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为0.83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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