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4]141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原电网直属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皖价服〔2003〕34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淮北发电厂3-6号机、洛河发电厂1-2号机、陈村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196元、0.198元和0.183元,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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