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发改价格[2004]205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局《关于河南省厂网分开电价测算的请示》(豫发改办[2004〕6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开封火电厂、安阳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08元和0.206元。核定南阳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96.83元,含税上网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302元。核定空壳电厂郑州热电厂、新乡火电厂、洛阳热电厂容量电价分别为每月每千瓦13.14元、11.01元和9.02元,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以上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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