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4]485号
山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方案的报告》(晋价商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厂网分离电厂每千瓦时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太原二电厂0.2014元、太原一电厂五期0.2033元、娘子关电厂0.1534元、霍州电厂0.1669元、永济电厂0.3088元、侯马电厂0.2767元、神头一电厂 0.1381元、巴公电厂 0.392元。以上电价中未考虑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地方小窑煤吨煤20元的能源基金,对这项基金如何处理另行研究。
二、核定空壳电厂恒山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38.58元,由省电网公司补贴2年,2年后取消。
三、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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