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上网临时结算电价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计价格[1999]391号
四川省、重庆市物价局、电力公司,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二滩电站和二滩送出工程临时结算价格问题的报告》(川电司财[1999]10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批复如下:
核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重庆市电力公司之间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185元,重庆市电力公司经过四川电网输送二滩电量向四川省电力公司支付的过网费为每千瓦时0.048元。
以上价格,自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至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上网电价执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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