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发改价格[2004]18号
江西省计委:
你委《关于请示核定江西省电力公司原直属电厂上网电价及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标准的请示》(赣计商价字〔2003〕8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核定你省贵溪电厂。南昌电厂、九江电厂、万安水电站、江口水电站、罗湾水电站的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8元、0.285元、0.275元、0.228元、0.26元和0.33元,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核定下正街空壳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10元,从2003年1月l日起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上述电厂中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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