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部分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1999]318号
江西省物价局: 报来的《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赣价工字[1998]1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省丰城、新余、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0.382元和0.363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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