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省道1919线河源市和平合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粤费[2001]5号
河源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你局、委《关于省道1919线和平合水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河价[2000]32号)悉。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614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2001]建设0151号的有关批复,同意省道1919线河源市和平屋背坑至大坝路段(山岭重丘区一级公路,全长26公里)建设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合水收费站”(双向收费),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1919线河源市和平屋背坑至大坝路段工程改造贷款本息;还清贷款本息后须停止收费。
三、收费站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和平县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省道1919线河源市和平合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 辆 类 型 | 收费标准 |
摩托车 | 2 |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 5 |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10 |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 15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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