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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5-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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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财综字[1999]15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你区《关于我区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新财综字[1998]4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保留商品房购销合同工本费、房产证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区收取的涉外汽车运输单证收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中巴车管理费、抗震加固工程管理费、建筑加固工程鉴定及加固方案费、房改评审手续费、驾校(班)办学许可证费、内(外)运许可证工本费、盐政管理费、水源建设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区收取的建筑企业上级管理费、乌鲁木齐地区城市治安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区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区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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