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9〕294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
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电动汽车专业充电运营商的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照深圳市电价价目表的单一制普通用电中的“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其中,在谷期时段(23:00至次日7:00)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深圳市蓄冷空调用电谷期电价。
二、电动汽车在社区、单位、公共停车场、私家车库等非专业充电场所进行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及计量方式计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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