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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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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1998]563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函》(粤公函字[1998]180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适当提高消防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按建设工程每平方米3元,向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收取。各地自立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一律取消和纠正。
    对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医疗用房、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消防设施配套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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