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粤价函[1998]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请求为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和签注收费标准立项的函》(粤公函字[1997]342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收取签证、签注费后,各级公安部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 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收费标准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物价局。 主 办: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共印40份)
附:
因私多次往返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签注收费标准金额:(人民币元)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注备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证 150 含证件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费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证 250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证 450
半年多次有效签证 证 650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证 100 指在旧证上加签,含申请手续费
一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证 200
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 证 400
半年多次有效签注 证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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