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粤价函[1999]555号
省编办:
你办《关于申请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请示》(粤机编办[1999]118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复函》(粤办函[1999]677号),现复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初次登记费每单位300元,其中,公益性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及中小学按补(换)发证照标准收取。 事业单位登记费已包含证照正本、副本和有关表格等材料费用。收取登记费后,不得再向登记单位另收证照、表格等费用。公告所需费用,由报刊据实收取,各有关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二)变更登记每单位每次50元;补(换)证照收费40元。变更登记和补(换)发证照收费均已包含正本、副本等有关材料的费用。
(三)事业单位要求增发证照副本的,每本收5元。
(四)年检审核不再收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1999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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