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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取送车收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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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关于铁路取送车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计司价管函(1997)91号

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取送车费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收悉。经商铁道部运输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铁路取送车费,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的规定:“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里程,……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重车卸空后,不需调车便用以装运原收货人托运的货物,也适用取车不另收费的规定。
  二、以下情况应按里程往返合计的规定,另行核收取送车费:1. 重车卸空后虽在原地装车,但托运人不是到达重车的原收货人;2. 重车卸空后虽仍由原收货人利用装车,但需经铁路机车调移作业地点的。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析铁路部门核收取送车费时是否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并按价格检查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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