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关于铁路取送车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计司价管函(1997)91号
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取送车费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收悉。经商铁道部运输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铁路取送车费,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的规定:“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里程,……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重车卸空后,不需调车便用以装运原收货人托运的货物,也适用取车不另收费的规定。
二、以下情况应按里程往返合计的规定,另行核收取送车费:1. 重车卸空后虽在原地装车,但托运人不是到达重车的原收货人;2. 重车卸空后虽仍由原收货人利用装车,但需经铁路机车调移作业地点的。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析铁路部门核收取送车费时是否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并按价格检查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