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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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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    粤价函[1998]19号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立项的报告》(粤外函[1997]391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一、《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费、《通行证》签注手续费,除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7]1122号文(已转发)规定执行外,同意细分一个档次的收费标准,即前往香港三月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
    二、同意需送《通行证》到北京签证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16号文规定的因公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次100元。
    三、对途经香港证明、对护照和通行证在相片页另外加封塑封膜,收取工本费问题,因属全国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请你办上报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再由其转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规定,取消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五、取消送香港签证的因公签证代办费。
    六、不同意在办理往来香港通行证和证明急件时收取“急件费(加急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本规定自1998年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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