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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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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计司价格函[1999]5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低价倾销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问题的请示》(粤价[1998]317号)收悉。现将低价倾销成本判定依据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要以企业自身成本为判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家计委同意发布行业平均成本是为了指导企业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自律。当企业以低于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据此进行举报。但物价部门在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时,不能以行业平均成本作为认定和查处的依据(《规定》第十五条情况除外)。只要企业不低于自身成本销售,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仍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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