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粤价函[2001]17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函》(中府函〔2001〕26号)和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047元调整为1.15元(含税,下同),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用水分类后的具体价格为:
(一)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0.85元;
(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含学校、机团和医疗用水)、趸售镇区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13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含商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35元,其中建筑业用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45元不变;
(四)特种经营用水(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55元。
二、你市随水价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为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创造条件,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
四、请你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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