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来峡水利枢纽船闸收取过闸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粤价函[1999]6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飞来峡水利枢纽船闸收取过闸费问题的函》(粤水管[1998]96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通过飞来峡船闸的船只收取过闸费,具体收费标准:船舶每吨(次)0.30元,竹木排筏每立方米(次)0.30次;对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的船只及航道工程船只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的规定免收过闸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省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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