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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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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粤价函[2006]653号
省航道局:
    你局《关于请求补充本省籍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航道养护费统缴标准的函》(粤航道函〔2006〕11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航道养护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船舶分类
    根据船舶对航道使用的不同特征,分为本省籍船舶和省外船舶(包括外省籍、外国籍及港澳台籍船舶),本省籍船舶分为内河船舶、海上船舶和高速船舶,分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内河船舶和海上船舶的区分,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和签证本核定。
    (二)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1.本省籍内河船舶,不再区分营业性船舶和非营业性船舶,机动船统一按5元/月•总吨或千瓦(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的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2.本省籍海上船舶,按下表标准缴纳航道养护费。
海上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
 
船舶吨位档次
计算单位
统缴标准(元)
备      注
1000吨以下(含1000吨)
×总吨
(千瓦)
3
1应缴航道养护费总额以阶梯累加的方式计算。例如,10000总吨的海上船舶每月应缴费额为:1000×3+2000×2+7000×1=14000元,其它吨位船舶依此类推计算。
2.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
1001吨-3000吨(含3000吨)
×总吨
(千瓦)
2
3001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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