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07]2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0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 |
工程标的(万元) |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按工程费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一 |
30以下(含30) |
1.8% |
二 |
含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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