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业务公告

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等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4-16 11:07:17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等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粤价函〔2010〕276号

 

茂名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茂名市物价局报来《关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化州市肥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请示》(茂价〔2010〕42号)悉。鉴于茂名环星炭黑有限公司和化州市肥业有限公司已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09〕179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规定,上述两家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经明文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或热电联产电厂(机组)的企业,可根据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直接办理免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相关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