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六月一日 粤价函〔2010〕441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明确公寓管理形式的请示》(惠价〔2010〕89号)悉。经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七条规定,规划性质属于住宅的公寓,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划性质属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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