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接待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粤寻根回访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粤价函〔2010〕399号
省民政厅:
《关于申请核定接待外国收养家庭来粤寻根回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民函〔2010〕228号)悉。经研究,现就接待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粤寻根回访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厅收养登记中心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要求组织实施接待服务,可按照自愿、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
二、收费单位应在提供服务前做好服务程序或服务内容的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民政厅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报有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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