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0〕1109号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船舶交易服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0〕1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为船舶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并在船舶交易完成之后向交易双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属于重要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请你市按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报批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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