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液透析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0〕942号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物价局: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血液透析相关项目收费问题的请示》(韶价〔2010〕66号)悉。根据《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精神,函复如下:
一、血液灌流(编码311000010)含透析、透析液,除外内容为透析器、管道、血液灌流器。即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灌流服务时,可收取血液灌流项目费用和透析器、管道、血液灌流器器械费用;不得同时收取血液透析项目费用,不得同时重复收取透析项目使用的透析器、管道器械费用。
二、项目内涵中的“含”作为专用名词,指项目必须能够完成所含的全部内容,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部分内容时,也按项目标准收费。所以收取血透监测项目费用的前提是项目使用的器械具备血温、血压、血容量和在线尿素监测的功能,否则不能收费。
抄送:省卫生厅,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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