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粤价函〔2011〕1269号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等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按第十三条计算的利息”。你市招标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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