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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1-12-14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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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粤价函〔2011〕1269号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保证金利息处置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等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按第十三条计算的利息”。你市招标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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