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787号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申请核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安监函〔2012〕121号)悉。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精神及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下属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举办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班属于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由承办单位按实际成本自行制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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