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粤价函〔2012〕47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报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2〕5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进行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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