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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5-06 14: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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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3〕434号 2013年4月28日

 

省质监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3〕28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下属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在开展标准信息服务时,收取标准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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