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梅县丙村水泥厂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1〕37号
梅州、肇庆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肇庆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梅县丙村水泥厂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0〕132号)、《关于高要市蚬岗水泥厂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肇价〔2010〕155号)和《关于高要市高禄水泥厂(金山分厂)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肇价〔201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实,梅县丙村水泥厂已拆除了立窑水泥生产线,转为水泥粉磨站,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梅县丙村水泥厂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现场核查结果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0〕715号)公布,高要市蚬岗水泥厂和高要市高禄水泥厂(金山分厂)已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两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