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河源市委托粤赣高速公路河源收费站
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粤费〔2011〕1号
河源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报来《关于粤赣高速公路河源桂山出口收费站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的请示》(河交〔2010〕62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源市委托粤赣高速公路河源收费站出口代收非河源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分类,各类车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河源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08〕215号)批准的惠河、粤赣、河龙、梅河高速公路河源市境内各收费站出口代收非河源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实施高速公路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前,请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粤赣高速公路河源收费站代收河源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抄 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审计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源市公路局。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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