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华厦阳西电厂一期工程3、4号机组等脱硝电价的批复
粤价〔2014〕53号 2014年3月14日
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
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广东华厦阳西电厂3、4号机组申请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阳海电〔2014〕13号),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报来《关于3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国华台山经〔2014〕5号)均悉。经审核,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一期工程3、4号机组和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的脱硝工程均已通过省环保厅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我局《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31号)规定,同意上述电厂的上网电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分/千瓦时(含税)的脱硝电价。上述规定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一期工程3号机组自2013年12月27日起执行,广东华厦阳西电厂一期工程4号机组自2014年1月17日起执行,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自2013年12月18日起执行。
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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