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4230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6〕74号)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掌握医疗服务收费情况,做好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工作,经商省卫生计生委,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填报格式详见附件1):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医疗卫生年度报表的医院收入总表(03表)、医院收入支出总表(03-1表)、医院业务收支明细表(04表)、医院医疗收入及医疗成本明细表(05表)、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11表)、医院各类科室直接成本表(12表)、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分析表(13表)、医院大型设备统计表(14表)。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特需医疗服务业务收入基本情况(填报格式详见附件2),以及医院现行开展的未列入《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807号)附件《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项目中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情况数据,请逐项按格式要求填报(填报格式详见附件3)。
(二)请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送现行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销售,且列入粤发改价格函〔2015〕807号附件《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的“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明确可另外计费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品种规格、价格等相关材料(填报格式详见附件4)。
二、填报方式
此次填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数据材料,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同时采取书面和电子方式报送,除特需医疗服务有关数据外,其它的电子材料实行网上报送。请各有关单位请登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点击本通知报送链接)按系统提示予以填报。
三、报送要求
各单位报送的数据材料,是我省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所填报的数据材料真实性负责。做到准确无误、全面完整、按时按质上报。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所报送的数据材料请于9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span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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