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计资〔2003〕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营运管理体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力争“十五”时期使全省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水平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改善全省城市环境质量。
二、加快奸商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价格机制
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必须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取消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中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标准规定。今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备案。污水处理费以公用事业价格的方式,并入水价管理。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及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三、加快建立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运营机制
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快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要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四、加快建立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
鼓励各种类型所有制的企业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的城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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