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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5-06-23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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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

  河源市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发改价格〔2015〕106号)悉。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规定,“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中的非居民用户主要指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对于上述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充电设施,用户可自主选

  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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