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发电〔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5年3月26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240元和230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汽油从6.34元/升降低到6.15元/升,每升降低0.19元;国V标准95号汽油从6.87元/升降低到6.66元/升,每升降低0.21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5.80元/升降低到5.61元/升,每升降低0.19元。(详见附件1)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和云浮等14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从2015年3月31日24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并同时执行国V车用柴油价格政策,在国IV车用柴油价格的基础上每吨上调160元。调整后,国V标准0号柴油最高销售价格为5.74元/升。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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