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委)、水利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规定执行,即:大中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每千瓦时0.7分、小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每千瓦时0.5分征收。
二、我省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4年11月7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