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改我省电影票价财务结算方法的通知(已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粤文财字[1998]61号
各市、县物价局、文化局:
为了适应全国电影行业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实行新的电影票价财务结算方法(见附件)。各级物价、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新财务结算方法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放映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分帐比例进行结算,不得偷漏、瞒报,确保片款收入。
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广东省电影票价财务结算方法
一、买断广东地区发行权影片的财务结算
1、取消旧的财务结算规定(粤文电字[1993]5号)后,原定各影(剧)院分账率不变。
2、14本以上(含14本)的影片按一场半收费,上、下集影片连场放映,每票按两场收费。
3、县以上电影院(含影剧院、开放礼堂,俱乐部)按规定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参加分帐。
4、全省城乡电影院(含影剧院、开放礼堂、俱乐部)按规定上缴的广东省电影(剧)院维修专用资金,不参加分帐。
5、根据财务报表所列项目,应交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三项合计以当地流转税率为准),不参加分帐。
6、每票除以上规定外,其余部分都要足额参与分帐,影(剧)院必须将每部影片的票价、票房收入和发行收入等情况报省、市、县电影公司。
二、代理发行影片的财务结算
1、代理发行的影片均按各影(剧)院的票房收入总额的分帐比例结算,实行一片一结,分帐比例以省电影公司同片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
2、县以上电影院(含影剧院、开放礼堂、俱乐部)按规定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参加分帐。
3、全省城乡电影院(含影剧院、开放礼堂、俱乐部)按规定上缴的广东省电影(剧)院维修专用资金,不参加分帐。
4、根据合同附件,财务报表所列项目中,应交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三项合计以当地流转税率为准),不参加分帐。
5、影院内不能串厅,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影厅放映,不得以循环场形式放映,不同场次电影票不能混用,每场剩余票应封存备查,包厢、双座按实际人数计算。
6、各放映单位在票价规定上不能增加名目和数额及发售优惠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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