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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级以上市价格认定机构主任座谈会在东莞召开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3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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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认定工作,2016317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东莞召开全省地级以上市价格认定机构主任座谈会。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曾幸福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陈志超同志致辞,全省地级以上市价格认定机构主任及有关人员共30多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各地级以上市价格认定机构主任分别就各市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国家认证中心开展的全国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情况和如何按照《价格认定规定》要求开展我省价格认定工作作了汇报交流,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贯彻《价格认定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好法治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曾幸福同志讲话,他提出十点意见:一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定性定位。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按《价格认定规定》中明确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对现有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梳理、调整、充实、落实。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持续不断向行政机构方向努力,退出中介业务,实现机构转为公益一类,解决财政拨款问题。二是统一名称。《价格认定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价格认定的基本工作任务,这是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这个范围内的价格认定工作,不再使用价格鉴定、价格鉴证、价格认证称谓,必须统一称为价格认定。机构统一称为价格认定机构。三是关于文书格式。新的文书格式出台前,对《价格认定规定》中已有明确称谓的,立即更改,去除“委托”字样。①价格鉴定委托书改为价格认定协助书。②价格鉴定复核委托书改为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③文书名称改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④价格认定结论书和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都要使用价格认定机构红头文件纸。四是关于复核。价格复核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受理范围的,如法院民事案件的价格评估、价格鉴定等事项的复核申请,不能受理。五是关于人员签名。价格认定结论书和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和盖鉴证师注册章,只盖单位公章,内部工作流程上个人签名仍然需要。六是关于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国家已不再办理价格认定机构资质证,今后结论书和决定书不再附机构资质证。七是关于人员管理。《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按照人事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凡是经编办批准入编的价格认定机构人员都可以从事价格认定工作;地级市价格复核人员如何申报,还须等国家文件出台。八是法治建设年活动。这项活动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有专门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九是加强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建设。①加强业务培训,今年省中心计划举办一次大型的学习贯彻《价格认定规定》专题培训,涵盖市、县(区)价格认定人员。②各地可分片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③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可组织部分业务骨干、聘请专家攻关研讨,统一认识和做法。十是对今年工作的希望。2016年,是价格认定工作改革创新年,是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也是价格认定攻坚克难年,希望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一如既往地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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