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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17-08-17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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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改〔2017328

 

市价格认证中心:

我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制定了《东莞市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东莞市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623

 

 

东莞市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方法,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我市价格认定机构开展对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的有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认定。

    第三条 本技术规范中的价格认定方法,是根据提出机关提出事项特征和价格认定物品价格限定,以确定物品价格所运用的一般价格行政确认方法。

    第四条 本技术规范的价格认定方法有:重置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市场比较法、价格指数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变现价格法、行政审查、行政证明、行政鉴定。

    第五条 开展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价格认定物品状况、案件名称(或案件性质)、价格内涵等选择一个最科学的价格认定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采用一种方法为主,其它方法为辅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 重置成本法是按照价格认定物品在基准日时重新建造或购置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减去物品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来确定物品价格。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损耗、技术、市场等影响价格因素的单项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包括学校、医院、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生产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在建工程以及机动车辆、故意损毁物的修复价格等物品价格认定。

    第七条 市场价格法是指通过市场交易价格调查,获得价格认定事项物品在基准日时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并以此折旧来确定物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价格认定人员在调查市场零售中等价格时,应在同档次交易市场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物品相同的交易价格,求其中位数或众位数,从而确定市场零售中等价格。适用于贵重金属饰品、翡翠玉石和其它全新物品等不考虑折旧的物品价格认定。

    已经使用的物品,通过市场价格法确定市场零售中等价格后,应当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折旧计算:

    一是有购买时间的正在使用物品,应扣减采用使用年限、使用强度、维护保养状况等折旧额来确定物品价格。适用于手机、机动车辆、电动车、家用物品等较常见物品类价格认定。

    二是无法获得已使用时间的正在使用物品,应扣减通过目测、检测或技术分析确定的折旧率来确定物品价格。普遍适用于购买日期不详、没有使用时间的物品类价格认定。

    第八条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上可搜集到且各项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与价格认定事项物品相同或相类似作为参照物,通过比较、调整来确定物品价格。适用于房产、地产,以及市场无全新销售的已使用物品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通过二手市场、旧货市场寻找新旧程度相同物品进行比较来获得物品价格。

    通过市场调查,价格认定人员应当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物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物品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作适当调整和修正。

    第九条 价格指数法是根据已掌握的同类物品(最好是同种物品)历年的价格指数,利用统计预测技术,找出价格认定事项物品价格变动方向、趋势和速度,推算出原购置年代和价格认定基准日期的价格指数,以这两个时期价格指数变动比率与物品原值计算重置成本。适用于市场无全新销售的已使用物品价格认定,包括房产、地产、机械设备等。

    第十条 收益法是根据价格认定物品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价格认定物品价格。适用于经济果树、林木、出租车等可预测获利年限,且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能用货币衡量的物品价格认定。

    国家对价格认定物品价格变现幅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通过一定数量的专家运用专业知识提供有关价格认定物品价格咨询意见,价格认定人员再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所收集到的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从而确定价格认定物品价格认定方法。适用于文物、古玩、翡翠玉石、钻石珠宝等不取决于成本的物品价格认定,也适用于专业设备、科技产品等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确定物品价格的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变现价格法是根据物品在基准日假设出卖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适用违法违纪行为财物和违法违纪所得财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扣押财物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行政审查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对提出方提供的价格依据材料进行审核、调查。适用于价格认定机构在无法取得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依据材料,通过审核、调查的方式,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证明是指通过采用政府部门行政规章规定文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约定(不存在垄断经营的约定),证明价格认定物品在基准日时价格。适用于政府指导、政府限价的价格认定物品价格认定,包括汽油、柴油、天然气、房地产、珍稀动植物等价格,汽车、家电等维修行业工时费等。

    第十五条 行政鉴定是指通过行政招标采购方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筑预算、会计审核、审计审核等)对价格认定物品进行专业鉴定,从而确定价格认定物品价格。适用于受专业知识限制,在无法取得专家意见时,对一些大型的建筑项目、工程设备等进行建筑预算价格或进口安装调试预算价格等,也适用于市场没有交易的、专供出口的生产企业成品或产成品价格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企业整体经济损失和非法获利数额价格认定等。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在选择价格认定方法时,应重点考虑物品所处环节、区域和其它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非价格限定情况下的价格认定方法测算出来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价格限定相同的物品,价格认定人员同时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价格认定方法测算出来的价格不相同时,测算价格相差不大时,以平均测算价格作为物品价格;测算价格相差较大时,以最接近价格限定条件的测算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小组应共同商议并确定价格认定方法,内部审核、集体审议和签发前应重点审核价格认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本技术规范中所称物品为实物物品,灭失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对选用价格认定方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技术规范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技术规范从2017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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