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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9-05-20 17: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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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部署,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以及广东省编办《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34号)公布的省直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我委编制更新了实行政府定价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现予公布。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8〕4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实行政府定价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收费目录清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截止2019年5月16日)
序号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服务时限价格形式      及收费标准备注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受托方连续三批产品检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省级药品检验所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免征《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注册审批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格的机构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免征《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
3省教育厅申请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需的体格检查证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医院事业单位双方协商约定政府定价(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价格按《广东省定价目录》由各地市定价。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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