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我省高等院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粤价[2004]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28号)试行期已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院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正式制定全省高等院校各类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院校经批准开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其中: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办学单位应严格按政府规定标准收费;民办高校的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宿费按粤价〔2003〕161号文规定执行;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多退少补。
二、考虑到示范性软件学院招生、办学的相对灵活性,为了适应教学和管理的需要,示范性软件学院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收学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和工程硕士学位按学分计收学费;专科及专科第二学历按学年计收学费。试办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必须按照粤教高〔2004〕30号文规定的招生范围,产学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企业必须是国家或地方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不超过40学分(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完成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不超过80学分,完成示范性软件学院大专和大专第二学历学业一般要1.5―3学年。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工程硕士学位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每学分最高不超过400元,专科和专科第二学历按高等职业院校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费,即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500元(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办高校最高不超过6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5年制大专班,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后两年按高等职业院校理工类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费。各类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的具体标准和规定详见附表。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住校生的住宿费核准办法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以上规定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2004年秋季已招的在校专科生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统一按以上规定收费,2004年秋季多收的部分应抵扣下一学年学费。
附表:
广东省高等院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表
类别 |
招生方式及生源 |
学费标准 |
完成学业的学费总额 |
备 注 |
工程硕士学位 |
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生;通过全国统一的研究生考试招收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 |
每学分不超过1000元 |
不超过40000元 |
本表所列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在此限额内各高等院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实际,确定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各学历段的具体的学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
从普通高中或所在学校二年级以后的本科生中招生 |
每学分不超过400元 |
不超过32000元 |
|
专科及专科第二学历 |
从普通高中或同等学历起点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中招生 |
每学年不超过5500元(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办高校不超过6000元) |
1.5年制的大专不超过8250元(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办高校不超9000元); 2年制大专一般不超过11000元(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办高校不超12000元); 3年制大专一般不超过16500元(省直部门、国有企业办高校不超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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