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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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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
陕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计价格[1999]1153号

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蒲城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李家峡电厂每千瓦时0.294元,神木电厂每千瓦时0.34元, 宝鸡第二发电厂每千瓦时0.33元,新力有限公司(白水电厂)每千瓦时0.33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二、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钱(分别为新机1.43分钱,电厂送出工程1.33分钱,西北电网陕西段联络线0.1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根据陕西省的意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为每千瓦时0.6分钱,居民、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每千瓦时2分钱,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为减轻陕西省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行下达。
  (三) 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四)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用电量电价原则上不提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
  五、以上电价自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原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0号)同时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陕西省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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