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1]27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计价格〔2001〕183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9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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