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粤财综[2002]111号
各市、县(市)、自治县财政、物价局,省司法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财综[200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财综[2002]60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得如下:
一、同意你部对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下同)工本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部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车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1款“司法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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