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2000年春运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六日 深价[2000]5号
市各汽车运输公司、船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春运期间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6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00年春运期间(1月21日至2月29日)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超出深圳市(含宝安、龙岗两区)的客运车辆(不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客运票价可实行分段上浮政策。其中节前15天(1999年1月21日零时起至2月24时止)从深圳始发的客运汽车运价可在省规定基价(详见附表)基础上上浮80%;节后25天(1999年2月5日零时起至2月29日24止) 可在省规定基价基础上上浮60%)。
上述上浮幅度已含卧铺车、豪华客车平时的上浮幅度,运输单位不得累计加价。
二、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的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的公共大巴和出租小汽车(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的运价,必须按我局规定的正常运价执行,不得上浮和变相提价。
三、春运期间我市港口开往各地的客船票价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基价基础上上浮60%。
四、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特别是车辆承包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客运票价政策的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票价的制定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的上浮幅度。
五、期间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春运客运票价的检查监督。对乘节日之机乱涨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春运结束后即停止运价上浮政策恢复正常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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