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九月六日 粤价[2000]2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794号)、《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8]1707号)的规定精神,同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我省实施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的收费标准暂按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4]23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机构均不得收取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费。
请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8]1707号)
2、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4]231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计价格[1998]1707号
国家出入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再次申报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函》(国检办函[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同意你局国际检验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实施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的收费标准,暂按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4]23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机构均不得收取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费。
你局国际检验标准与技术法规中心应到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收费票据。你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检务[1994]231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各地商检局开展了对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该项工作暂按以下标准收费:
1、登记审核费(含证书费) 每种标签300元
2、样品检测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实际检测项目收费。
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同品种但包装规格不同的产品,同时申请标签登记检验时,其中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按全额收取,其它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登记审核费按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检测费不另收。收费纳入财务管理。
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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