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计价格[20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茧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
为稳定蚕茧生产,提高蚕茧质量,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持正常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稳定发展,现将2000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权不得下放;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二、2000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的水平及浮动幅度维持不变,继续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1999年蚕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21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在与毗邻省区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公布本省(区、市)2000年鲜茧、干茧的具体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继续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积极回笼资金,保证按时还贷,并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协调工作,打击非法经营,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蚕茧收购秩序,防止“蚕茧大战”。要积极探索推广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稳定蚕茧产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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