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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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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计价检[2002]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特制定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六、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九、电信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
    (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
    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十四、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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