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0]141号
各市物价局:
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99号)已作出规定,为便于操作,经与省电力集团公司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氯碱行业生产用电优惠电价,从2000年1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执行。粤价[2000]99号文下发前供电部门已按原电价收取电费的,今年内在该企业应交电费中予以抵扣。
二、对氯碱行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减少省网电的售电收入。
三、对氯碱行业的生产用电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费。
四、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是以设计生产能力为准。凡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其生产用电按优惠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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